彭健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国栋诉被告彭健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9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检查费775.3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040元(240元/天×21天);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305审判庭由审判员庞彩霞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