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学阳与被告罗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5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林学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学阳负担。原告林学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