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柏刚强与被告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柏刚强支付工钱5000元。二、驳回原告柏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柏刚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胡军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