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聪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培英与被告朱聪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培英赔偿21874.08元及支付以21874.08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张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5元,由被告朱聪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培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6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朱聪成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