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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094号原告谭利英与被告李宪敏、马深章、林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3-23 15:44:48 打印 字号: | |

马深章

本院受理原告谭利英与被告李宪敏、马深章、林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宪敏、马深章、林沛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利英支付2024年7月、8月的劳务费5272.45元;二、驳回原告谭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宪敏、马深章、林沛民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谭利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李宪敏、马深章、林沛民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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