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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LICENSINGADMINISTRATOR,INC.)诉被告邓飞云、江富强、第三人珠海市莱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一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3 15:39:25 打印 字号: | |
  劳慧花 

  (2025)粤0402民初30563号

邓飞云、江富强、第三人珠海市莱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一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LICENSINGADMINISTRATOR,INC.)诉被告邓飞云、江富强、第三人珠海市莱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一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邓飞云、江富强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4)粤0402执12128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被告邓飞云、江富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95万元和5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市莱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3)粤0402民初1704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4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098.88元,由被告邓飞云、江富强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LICENSINGADMINISTRATOR,INC.)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98.8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邓飞云、江富强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劳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