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0375号
重庆金仕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金仕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一、被告重庆金仕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4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自2022年8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重庆金仕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5.88元、保全费514.35元,由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5.88元、保全费14.35元,被告重庆金仕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10元、保全费5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0元、保全费500元,由本院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