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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592号原告王晓与被告王伟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23 15:20:34 打印 字号: | |

王伟豪

原告王晓与被告王伟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9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晓的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2361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