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昭荣、陈英容:
原告饶海勇与被告范昭荣、陈英容、第三人逸凡荣安(珠海)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8023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范昭荣、陈英容对珠香劳人仲案字(2024)4051号仲裁裁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支付工资11778元;二、向原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范昭荣、陈英容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