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黄禄松被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禄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禄松负担。
特此公告。


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黄禄松被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禄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禄松负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