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海、广东海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逊诉被告李继海,第三人广东海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履行未到账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