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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463号原告珠海市筑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位能,第三人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463号原告珠海市筑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位能,第三人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463号原告珠海市筑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位能,第三人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3 14:21:18 打印 字号: | |

邱位能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筑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位能,第三人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追加被告为(2025)粤0402805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判令被告在其未出资10700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剩余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38451);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014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