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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916号原告朱丽华诉被告阎凤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9:07:27 打印 字号: | |

阎凤祥: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华诉被告阎凤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阎凤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丽华支付租金1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阎凤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