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照: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宋兴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宋兴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48263.75元;2、被告宋兴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1613.3元;3、被告宋兴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9877.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从2024年1月6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4、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宋兴照名下车牌号为粤C20M25(机动车证书编号:440055306615)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01.79元、保全费540.72元,由被告宋兴照负担。被告宋兴照负担的受理费1101.79元、保全费540.72元,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宋兴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