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君:
原告李海威与被告王景春、珠海市安华劳务有限公司、刘敏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128640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2864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自2025年3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利率3.1%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15日为:4785.4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398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3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