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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08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喻美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7:37:27 打印 字号: | |

喻美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喻美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喻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24035.24元;2、被告喻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424.41元;3、被告喻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4035.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从2024年11月4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4、被告喻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被告喻美婷名下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黄杨大道1902号15栋1单元8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83471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71元、保全费1182.68元,由被告喻美婷负担。被告喻美婷负担的诉讼费2950.71元、保全费1182.68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喻美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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