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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798号原告毛永强与被告陈俊杰、曹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7:35:51 打印 字号: | |

陈俊杰、曹惠玲

原告毛永强与被告陈俊杰、曹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期内利息48.22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自借款之日即202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3.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逾期)利息暂计1253.78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5年3月22日起暂计至2025年5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3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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