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庆:
原告刘远凤与被告赵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赵家庆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的6222032008018242312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516408.34元为限;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赵家庆在中国银行大亚湾支行的6013827005008149533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516408.34元为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