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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575号原告董霞与被告顾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7:31:16 打印 字号: | |

顾能国:

原告董霞与被告顾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能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董霞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7月7日为24673.97元;自2025年7月8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44元、保全费1295.11元,由原告董霞负担受理费7.64元、保全费2.91元,由被告顾能负担受理费3392.80元、保全费1292.2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董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0.44元、保全费1295.11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3392.80元、保全费1292.20元。被告顾能国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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