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冬: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梅诉被告张红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红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梅返还借款本金3400元;二、驳回原告王燕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张红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