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货款40910元;二、被告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4091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2.75元,由被告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2.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