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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866号原告新生时代(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米莲、曾雍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7 15:44:40 打印 字号: | |

曾雍雅

本院受理原告新生时代(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米莲、曾雍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麦米莲、曾雍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生时代(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21日期间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及发票、收据、合同、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会计账薄及报告。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麦米莲、曾雍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