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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580号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7 15:20:2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名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佣金100000元及违约金878.33元(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26日为878.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