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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978号原告杭州晓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彬、任忠辉,第三人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978号原告杭州晓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彬、任忠辉,第三人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978号原告杭州晓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彬、任忠辉,第三人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0 14:46:32 打印 字号: | |

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晓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彬、任忠辉,第三人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各在未出资本息1500万元范围内,对(2024)浙0109民初577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人广东世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的全部债务1012091.18元(其中货款983942.23元、利息28148.95元,利息以983942.23元为基数,自202412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1115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9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