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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330号原告王悦成诉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盛、贵州中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330号原告王悦成诉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盛、贵州中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330号原告王悦成诉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盛、贵州中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0 14:43:16 打印 字号: | |

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盛、贵州中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悦成诉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盛、贵州中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令被告一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879137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79137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5918日起暂算至20251125日为108050.38元,实际计算至费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林盛对诉请第一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贵州中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受委托收取的170688973.0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的居间服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51814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