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宇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亮钦与胡宇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宇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亮钦返还16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9.32元,由原告张亮钦负担1149元,被告胡宇森负担3360.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