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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624号原告张亮钦与胡宇森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624号原告张亮钦与胡宇森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624号原告张亮钦与胡宇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0 14:36:38 打印 字号: | |

胡宇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亮钦与胡宇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宇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亮钦返还16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9.32元,由原告张亮钦负担1149元,被告胡宇森负担3360.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