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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000号原告李锋与邱泽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000号原告李锋与邱泽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000号原告李锋与邱泽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0 14:34:14 打印 字号: | |

邱泽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锋与邱泽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邱泽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锋支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1036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1200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5月计至2022年1月22日止为66400元;自2022年1月23日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止为3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4元,由被告邱泽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