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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382号原告丁学文诉被告丁凤桃、第三人兰阳、谢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杨雅诗  发布时间:2026-03-19 18:06:21 打印 字号: | |

谢宁

    本院受理原告丁学文诉被告丁凤桃、第三人兰阳、谢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委托费11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起诉之日止57891.94元,共计167891.94元;二、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47000元;三、本案受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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