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成:
本院受理原告肖汇泉与被告陈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继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汇泉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汇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10.33元(已由原告肖汇泉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陈继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肖汇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0.3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继成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