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高:
原告刘琴诉被告陈志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自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共15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到还清为止),滞纳金每日按所前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截止至2025年11月1日所欠滞纳金共计30870元;3、请求判决被告在商铺内所有物品原告可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