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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121号原告赖景泽诉被告夏德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9 17:40:14 打印 字号: | |

夏德配

本院受理原告赖景泽诉被告夏德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德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景泽支付欠付租金、卫生费和水电费19454元;二、被告夏德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景泽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300元,之后以194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赖景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22元(原告已预交3867.32元,可因庭前变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退回1051.1元),由原告赖景泽负担2372.22元,被告夏德配负担444元。被告夏德配负担的诉讼费444元,原告赖景泽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赖景泽,被告夏德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