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899762.54元;二、判令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5年6月17日的利息70060.83元,罚息12458.87元,复利2113.08元,合计84632.78元以及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三、判令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193582.18元【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为:截止2025年1月20日计算得出的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所欠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10%】;四、判令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五、判令被告姚廷沐、姚燕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5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