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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黑汽油”牟利,包行的还是包“刑”的?
  发布时间:2025-12-24 16:36:25 打印 字号: | |

低价购入“汽油”配方

联手勾兑调配成品

高价卖出获利

听起来是不是包赚的好门路?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你就知道这样“刑”不“刑”!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汽油的案件,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等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达六十余万元。

 

搭伙合作“创业”,包赚的?

2023年9月,陈某联系好友黄某甲,说自己认识卖化工原材料的老乡,问黄某甲能不能“搞到”制作汽油的配方,这样两人就可以一起配制汽油,然后高价出售,利润非常可观,赚到钱以后,大家对半分成。


黄某甲考虑过后,觉得确实有“搞头”。两人一拍即合,决定由黄某甲负责调制伪劣汽油,并提供技术保障,陈某负责支付化工原料货款,以及收取伪劣汽油销售款。


掌握核心“科技”,稳赢的? 

2023年11月,黄某甲多番周转,终于购得了制作伪劣汽油的配方,而陈某当即联系提供化工原料的老乡,购买了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


眼看原料还不够齐全,两人又从惠州和中山购买了“N水”“碳5”等,还聘请黄某乙、朱某、覃某担任司机,让他们把这些原料运送至江门,并配合黄某甲将原料按比例调配成伪劣汽油,最终运输给肇庆、中山等地的客户。


短短2个月里,陈某和黄某甲等人销售伪劣汽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0万余元。

 

斩断“黑油”链条,太“刑”了!

黄某甲、陈某等人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一直做着发财致富的春秋大梦。


然而,公安机关早已掌握了他们使用改装车辆,非法向其他汽车车主出售伪劣汽油的线索,并从油桶和改装车等处提取了汽油样品。经鉴定,查扣的汽油均不满足任何牌号车用汽油质量指标要求,属危险化学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查扣的汽油属于不合格产品。黄某甲、陈某等人亦相继落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朱某、覃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有分工的“链条化”制售伪劣产品犯罪:陈某、黄某甲共谋主导,黄某乙、朱某、覃某受雇佣负责运输原料、协助调制劣质汽油,形成“出资采购-技术调制-仓储运输-对外销售”的非法产业网。香洲法院对各环节参与者全面、精准打击定罪,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严惩立场。


法官提醒,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企图通过制售伪劣产品,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产品来牟利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和社会的公然挑战,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广大消费者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消费,切勿贪图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油品,以免给自己的车辆和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责任编辑:香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