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聪:
本院受理原告梁木飞与被告李聪、方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聪、方秋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木飞偿还借款本金162743.69元及利息(以162743.6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木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4.40元(已由原告梁木飞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梁木飞负担400元,被告李聪、方秋梅负担3594.40元。财产保全费1443.60元,由原告梁木飞负担143.60元,被告李聪、方秋梅负担13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木飞已预交的5438元(3994.40元+1443.60元),由本院退回4894.40元(3594.40元+1300元);被告李聪、方秋梅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