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九品红鲜果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枫与被告玉泉区九品红鲜果便利店(个体工商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元整(¥5498.00)及利息735.67元(以549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付款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5月29日止共407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5498.00*(3.00*4÷100÷365)*407=735.67元)合计6233.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218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