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英:
原告珠海市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19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珠海市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发票专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银行U盾及密码、杨华广的私章返还给原告珠海市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华广保管;
二、被告杨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珠海市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财务账册凭证(含财务账册、财务凭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业务合同)返还给原告珠海市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华广保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华英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杨华英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