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生、刘记生、第三人世鼎亿弘建设工程(广东):
原告李贵旺与被告何金生、被告刘记生、第三人世鼎亿弘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242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何金生为(2025)粤0402执4591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何金生在出资额564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刘记生为(2025)粤0402执4591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刘记生在出资额762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贵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7.64元,由被告何金生、刘记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贵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7.64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何金生、刘记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