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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329号原告珠海泽鹏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韶光、被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剑平、被告谢永华、被告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励志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19 15:42:48 打印 字号: | |

于韶光、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剑平、谢永华、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励志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泽鹏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韶光、被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剑平、被告谢永华、被告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励志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32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为(2025)粤0402执251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在出资额175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珠海新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为(2025)粤0402执251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在出资额1873.4694万元范围内对案涉珠海宝利通耗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刘剑平、谢永华为(2025)粤0402执251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刘剑平、谢永华对上述第二项被告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泽鹏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25.89元,由被告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由被告刘剑平、谢永华、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75.89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泽鹏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25.89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格林康博科技有限公司、刘剑平、谢永华、中合核工业(江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