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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697号原告珠海惠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振宇、第三人珠海富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19 15:42:0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陈振宇:

原告珠海惠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振宇、第三人珠海富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69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24)粤0403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富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惠耀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珠海惠耀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3.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惠耀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903.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