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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598号原告卓英杰与被告林华新、广东恒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19 15:41:09 打印 字号: | |

林华新:

原告卓英杰与被告林华新、广东恒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59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华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

英杰支付运输费11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卓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93元,由被告林华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94.93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林华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