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6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70037460995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8815382.52元为限。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6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70037460995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8815382.52元为限。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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