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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608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608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608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9 11:20:33 打印 字号: | |

肖先林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4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先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900.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900.71元为基数,自20195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二、驳回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63元,由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12.63元,被告肖先林负担380元。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2.63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380元。被告肖先林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九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