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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959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3-19 09:09:3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95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小糊涂酒”白酒;二、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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