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广东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睿公司)、陈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鹏支付尚欠的工资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12.5元(已由原告刘鹏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广东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