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雄: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4403元;二、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403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5元(已由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2.35元,由本院退回。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