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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747号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3-18 17:20:14 打印 字号: | |

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XSCCYY192210P150)合同货款318000元以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的违约金(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违约金以20500元为限;二、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XSCCYY192211P159)合同货款349760元以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的违约金(以13116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218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违约金以21860元为限;三、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XSCCYY192305P036)合同货款52080元以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的违约金(以14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37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违约金以3720元为限;四、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XSCCYY192308P198)合同货款19200元以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的违约金(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违约金以1920元为限;五、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5.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47.94元(已由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55.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47.9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山盖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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