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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956号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鑫瑞、郑再雄、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3-18 17:16:53 打印 字号: | |

郑鑫瑞、郑再雄、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鑫瑞、郑再雄、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335662.5元;二、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33566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995元;四、被告郑再雄、被告郑鑫瑞对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再雄、被告郑鑫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郑再雄、被告郑鑫瑞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6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美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郑再雄、被告郑鑫瑞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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