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威建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潮威建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威建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840元;
二、被告潮威建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615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2024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343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2024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38.81元、保全申请费1599.60元,由被告潮威建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新东顺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38.81元、保全申请费1599.6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潮威建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