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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540号原告周长燕与被告黄吉总民间借贷纠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6:53:0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3540号黄吉总:

本院受理原告周长燕与被告黄吉总民间借贷纠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吉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长燕偿还借款本金807849.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0784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黄吉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长燕偿还借款本金96568.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656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黄吉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长燕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长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08.36元,由被告黄吉总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周长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708.3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黄吉总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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