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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351号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钟文静、林逸游、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5:45:26 打印 字号: | |

钟文静、林逸游、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钟文静、林逸游、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钟文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62516.09元;二、被告钟文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2日的正常利息27118.93元、本金罚息201.73元和利息罚息321.3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462516.09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正常利息27118.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 LPR减22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上述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钟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律师费50300元;四、被告林逸游对被告钟文静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钟文静用预购并用于抵押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席雪路292号4栋14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4.12元,由被告钟文静、林逸游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钟文静、林逸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钟文静、林逸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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